通促就工字〔2019〕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办流程
(一)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就业管理 (服务) 局(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培训补贴申领工作,按照“一次审批,全程畅领”要求,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除文件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最大限度方便申请对象享受政策。
(二)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需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为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做为申请培训补贴和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依据。当期培训结束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按要求持申请培训补贴或鉴定补贴的相关资料,报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需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再审。经再审后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复核并公示,经专班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
(三)凡2019年5月18日后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并自行垫付培训费的个人,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文件规定的均纳入补贴范围。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流程参照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流程。各地对个人申报培训和鉴定补贴的要及时受理,及时兑付,不得拖延。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本行业培训学员身份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复核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身份及培训管理资料;市就业局农牧民工管理科负责复核农村牧区(户籍不明确的以身份证住址为准)学员身份,培训科负责复核城镇学员身份及培训管理资料。
分类指导推进(一)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应提前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业务管理科室备案。企业开展培训和培训机构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财政部门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培训时间和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三)推进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农村牧区生产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以工代训。
(四)鼓励城乡劳动者采取“先垫后补”方式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可自行垫付学费或申请信用帐户支付学费,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核定。
四、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人社、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资金管理业务科室要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担当,认真做好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市就业管理局要抓紧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基层劳动保障所站就业子系统操作使用权限;就业指导科和农牧民工管理科要指导基层做好企业职工就业登记、基层劳动力资源登记、扶贫车间认定等相关工作,为下一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名制登记做好相应支撑;失业保险科负责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附件:1.通辽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领表
2.通辽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登记表
3.通辽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机构)
4.通辽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
5. 通辽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先行拨付申请表(机构)
通辽市促进就业专项工作组(代章)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