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人社办发〔2020〕21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自治区《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入驻孵化创业的创业实体减免场地租金、物管费、服务费,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经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评估认定的旗县级创业孵化园区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
(二)经市人社部门复审评估认定正在运营的市级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三)经自治区认定正在运营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四)经自治区认定正在运营的四众创业支撑平台。
二、补助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创业者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合同;
(三)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减免收费的孵化创业实体孵化期不满三年,所减免的费用方可计入申请补贴资金额度中,孵化期已超过三年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四)疫情期间属实为创业者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并且有创业者签字的证明材料、收费凭证或相关手续;
(五)为创业者减免费用补助一般为三个月。
三、补助流程
(一)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填写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场地平面图等;
2.创业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3.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费凭证或相关手续;
4.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与创业者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合同;
5.以上申报资料A4纸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资料。
(二)审核
申报资料由各地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实地考察核实,无异议签章后报各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批
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签章后,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自治区级和市级标准化、市级示范性及旗县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补贴资金从自治区和盟市匹配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国家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资金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此项补助资金的初审、审批工作,决不能瞒报、虚报。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助资金的,及时追回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原来被认定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后又被自治区认定为四众创业支撑平台的,只可申报一次,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要求,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于2月27日前,将疫情期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疫情期间给与园区基地3个月减免费用补助情况上报市就业局创业指导科。
联 系 人:陆海晶
联系电话:0475-8835687
邮 箱:305290816@qq.com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享受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明细表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2月24日印发